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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财政局明确伙食费交通费收交使用票据方法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9-10-31浏览次数: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近期单位咨询不断,经局领导批准,市区明确伙食费和交通费收交使用票据方法。

    财办行〔2019〕104号文件规定“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我局要求,出差人员在接待费用结账前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接待单位应将个人承担的费用从接待费用中扣减单独结算,单独索取税务发票或其他结算凭证,提供给出差人员.

    我局规定,因出差人员在接待费用结账后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其他结算凭证的,市财政局可向预算单位发放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提供给出差人员。出差人员交纳的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应冲抵接待单位接待费用支出,集中支付单位可退回零余额账户,恢复支付额度。

    上述办法已经正式执行,切实解决了市级单位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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