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办〔2020〕6号),市财政局会同卫健委印发了《徐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管理要求、会计核算办法和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按规定落实中央、省和市补助政策,市财政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对主城区给予补助,明确了患者自负医疗费用财政补助的办理程序、一线医疗卫生人员临时工作补助办理程序。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定点医疗机构、防控救治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要切实严格疫情防控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通知要求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规范了疫情防控资金会计科目设置办法以及会计处理办法,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核算管理工作,建立补助资金收入明细账、支出明细账和支出台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