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是对2010年出台的省政府第63号令的全面修订,是对近年来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成果的法治固化,对完善我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体系,依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新《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遵循了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的要求,为实现财政资金“花得其所、用得安全”的管理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体现“放管服”改革方向。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专项。同时,适度下放项目审批权,赋予市县更大的资金自主权。二、创新支持发展方式。《办法》将“拨改投”“无偿转有偿”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财政改革经验予以条文固化,规定专项资金可以创新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采取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三、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办法》引入专项资金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信用审查、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等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信用管理水平。四、建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办法》确立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五、细化管理职责分工。《办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穿透到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边界。六、创新争议解决方式。《办法》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的违约责任。七、硬化法律责任承担。《办法》增加对相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分规定;新设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从各个维度保障专项资金安全。
下一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切实把《办法》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