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近日,财政部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领用与核发、使用和管理、核销及销毁等具体内容,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是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是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二、票据的领用与核发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首次申领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申领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三、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向交款人交付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交款人未能正常获取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遗失纸质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四、票据的核销及销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提交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内容。受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单位申请提交的票据核销,出具核销情况说明。财政部门在核销票据时,发现单位未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核发该单位票据。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严格落实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定,调整优化非税系统票据管理模块,确保财政票据使用规范,积极防范财政票据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