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解决部分用票单位纸质财政票据存根长期未销毁的历史遗留问题,近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销毁纸质财政票据的通知》,建立财政票据定期销毁制度。
一是明确了财政票据销毁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已使用且保存期满五年的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未满但因使用量大导致仓库容量不足等特殊情况需提前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原单位已使用的纸质财政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因改版或按政策规定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因毁损变质不能使用的财政票据。
二是强调了各部门职责分工。用票单位负责清点票据、登记造册,填写《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向主管部门申请销毁票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用票单位报送材料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关于销毁纸质财政票据的函》;市财政局负责清点、查验、核对,联系票据定点销毁机构进行销毁。
三是规范了票据销毁流程。财政票据实行先核销后销毁,用票单位携带《财政票据领购证》及相关票据存根到市财政局综合处进行核销;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销毁函,用票单位将需销毁票据分类装箱、以备查验;市财政局对报送材料进行清点、查验,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监销。票据销毁后,用票单位及财政工作人员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定期销毁纸质财政票据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减轻用票单位票据保管压力,更有助于推动财政票据管理向数字化转型,进一步优化财政服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