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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15-01-16浏览次数: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文件

 

苏徐技师院〔20151

                                                                                      签发人:孙秀华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徐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徐财库[2008]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为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

  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财务处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公务卡办卡范围:由各部门根据公务支出业务情况,在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中决定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范围。

第八条 公务卡适用范围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会议费、租赁费、维修费等费用。

(三)学校将根据公务卡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公务卡适用范围。

推行公务卡后,原则上各部门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院领导与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确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小额零星支出。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1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 财务处统一组织符合条件者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公务卡开设的基本程序是:职工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交财务处确认后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为职工办理公务卡,办讫后由代理银行将公务卡发给职工。

第十一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财务处需按规定格式将公务卡信息报市财政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备案,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试点期间执行由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维护,全面推开时由财务处负责维护,下同。)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财政部门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务支出的情况下,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通过财务处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七条 公务卡代理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财务处按照财务报销审批流程,对公务卡公务支出进行事前审批。持卡人须事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推行公务卡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如遇公务卡透支额度不能满足预期支出需要等特殊情况,可向代理银行申请临时追加授信额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学校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处要求填写“公务卡报销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持卡人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卡号”和“金额”等信息,从代理银行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可报销金额后,录入“金额”、“支付摘要”等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及《公务卡支付明细信息清单》,通过集中支付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还款虚拟账户”划转资金。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支付明细信息清单》,从“公务卡还款虚拟账户”将资金归还到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连同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等原始凭证,按现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相关方面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确定办理公务卡人员和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三)严格按规定的财务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四)及时统一办理持卡人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五)要求持卡人遵守公务卡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发卡人员范围;统一组织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及财政财务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四)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事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财务处提供办理公务卡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增、调动、离退休等持卡人变动信息。
  (三)提前通知调出、离退休等持卡人做好公务卡费用清理、结算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二)因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须接受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调出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
应及时清偿公务卡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自行承担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禁将非本校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              20151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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