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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办法

信息来源:徐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5-09-01浏览次数: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1

 徐财规〔2015〕9号

 

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严肃性,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财政局在依法对监督对象开展财政监督过程中,针对相关问题,采取约请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被约谈人)进行警示性谈话、督促整改落实的监督工作方式。

约谈不包括按照监督检查程序依法进行的询问、征求意见等。

第三条 约谈工作由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统一登记备案。

第四条 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在开展财政监督过程中,可根据需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召集约谈会。

约谈会由分管局领导、监督检查处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和被约谈人参加。

第五条 以下情形可以进行约谈:

(一)在财政监督检查中,连续出现同类较大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单位存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等问题,容易再次出现类似行为的;

(三)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政处理处罚决定,相关处室催办无果的;

(四)来信来访反映的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或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以召开谈话会或邀约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约谈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可以进行个别约谈,也可以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多个单位或个人进行集体约谈。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前5个工作日,发出《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被约谈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如有需要,也可采取电话通知方式。

(二)约谈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主持。

(三)市财政局约谈召集人就约谈内容进行介绍并提出询问,被约谈人应当进行说明。被约谈人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约谈应当制作笔录,形成《财政监督约谈记录》(见附件3),交被约谈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被约谈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的,应在约谈前2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授权其他人员参加约谈。

第九条 约谈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启动财政监督检查程序进一步检查。

     第十条 被约谈人在约谈后,对检查结果仍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按照《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出催办公告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约谈不影响或不代替对被约谈人所在单位依法进行的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将约谈记录及相关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9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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