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11年第45号会议纪要),为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重点扶持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对地方经济贡献率高、在全国全省进位争先成绩突出的职业学校,按照《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第126号政府令)、市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徐政发〔2015〕21号),现印发《徐州市市级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16日
徐州市市级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优化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提升专业吸引力和竞争力,办出特色品牌,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的绩效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徐州产业发展需要、在全国全省进位争先成绩突出的学校和职业教育调整结构、提档升级的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在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收回。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编制、项目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即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1、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2、支持职业教育品牌特色原则;
3、集中使用,不搞平均分配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使用范围为:
1、职业教育所急需的基建维修项目;
2、专业品牌特色实训基地建设;
3、组织职业技能大赛;
4、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双师型”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能手的培训;
5、 其他。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三年滚动项目库的申报和审核
(一)市教育局、财政局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徐州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产业发展需要等,明确我市近年中职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重点,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单位未来三年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在申报指南发布1个月内,提出三年项目预算,报市教育局,并需同时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以及绩效目标等。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对学校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确定形成三年滚动项目库预算。
第八条 经批准的三年滚动项目库预算在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予调整。考虑到中期项目规划的实际情况,对于在项目规划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确需调整预算的,调整金额分别不应超过当年总预算金额的10%和20%,且应当在前一年下半年提出调整计划,经市财政局、教育局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项目库预算,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核拨资金。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纳入财政预决算评审;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财政局对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将绩效目标评审意见、绩效跟踪意见、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财政局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教育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0日 施行,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