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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7月1日后报销增值税发票的说明

    信息来源: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17-07-08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 ,自2017年7月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纳税凭证。

    根据此公告,2017年7月1日后,老师出差、住宿等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需要从部门经费及科研经费报销的,必须填写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予报销。

    附财务常用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300466543795M
    开户名: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

    开户行:交通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323899991010003052426
    电 话:0516-85956997
    地 址:徐州西郊丁楼村

     

    财务处

    201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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