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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4-14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

 

   为适应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需要;加强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到交费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审批权限

   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

   二、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

   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社会化公寓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政策,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分为三档:具备一般条件的公寓执行中等收费标准,具备较好条件的公寓执行较高的收费标准,条件较差的公寓执行较低的收费标准。

   三、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管理的内容

   学生公寓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学校要高度重视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与物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探索和创建符合教育特点的新型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部门要强化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服务的意识,尊重学生的意愿。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l、公寓门外走道、楼梯等公共场所有专人负责打扫卫生;

   2、公寓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保卫、收发传达等工作;

   3、定期为住宿学生洗涤被套、床单、枕巾(一般每月一次)。

   四、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具备的一般条件

   学生公寓标准一般按46人间设计,生均居住面积(含阳台、客厅但不含卫生间)达到或超过4平方米;

   每间公寓配有窗帘、漱洗间、厕所;或按套房设计:34间共用漱洗间、厕所,有共用客厅;

   每人配备一套住宿设备,包括:床、桌、椅、橱架等。

   五、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一)具备一般条件的社会化学生公寓执行中等收费标准。现阶段收费标准为:每间宿舍住4人及以下的每生每年不超过 1200元;每间宿舍住56人的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每间宿舍住78人的每生每年不超过700元。上述收费标准中电量限为每生每年80千瓦时,用水量限为每生每年40吨。

  (二)条件较差的社会化学生公寓执行较低的收费标准.有些学生公寓由于是利用社会闲置房改造而建成的,没有完全达到如前所述的一般条件,如每楼层共用一个漱洗间、厕所,或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4平方米,其收费标准应在中等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相应级别降低200元收取。

  (三)具备较好条件的社会化学生公寓执行较高的收费标准。有些学生公寓在达到一般条件的住宿条件基础上,每间宿舍还配备了电话、电热水器(容量不得少于80升)或供应管道热水等,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收费标准为:4人间每生每年不超过1500元(套间需每4人配一台电热水器),5七人间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套问需每5人或6人配一台热水器)。上述收费标准中包含的水电量往一般公寓水电限量基础上另加:使用热水器的电量每生每年240千瓦时,水量10吨;使用管道热水的热水量限为每生每年12吨。超过部分由学校按成本收费。

  (四)个别民办高校学生公寓装备了更高档的设施,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核定。

   六、应允许学生自由选择与自己经济能力相适应的学生公寓。为照顾经济困难的学生、满足不同经济层次学生的需求,普通高校(不含民办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中条件一般(收费标准在10001200元,含1000元、1200元)的学生公寓的比例不得少于50%,条件较差(收费标准在1000元以下)的学生公寓比例不得少于20%。

   七、现行学生公寓不再区分校内校外,统一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八、未达到社会化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普通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年500元。

   九、中专校、成人高校、高等学校委培研究生社会化学生公寓达到相关条件的,可参照同类收费标准执行。

   十、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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