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我校于1月2日在综合楼七楼会议室举办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培训会议。副院长周青生出席会议,各单位报账员,机关处室、基础部教职工共计200余人参加培训。会议由财务处处长刘颖主持。
刘颖处长首先介绍了2018年10月个人所得税政策起征点及税率的变化,指出2019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新个税法改革的一项亮点是新增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需要老师在清晰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准确申报,涉及每位老师的切身利益,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做好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工作。
随后,财务处副处长陈旭东对新发布的一系列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解读。他围绕新个人所得税法变化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填报、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操作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重点介绍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条件、扣除标准、申报方式以及扣除方式。同时指出,纳税人应准确提供附加扣除信息,并留存相应的备查资料。扣缴单位不核实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由纳税人本人对自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会后的答疑环节,参会的教职工积极提问不仅对于最为关心的子女教育、房贷利息,而且对于参加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均提出了许多具体详尽的问题。
据悉,财务处还将安排多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培训,帮助广大教职工及时准确掌握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变化和疑难点问题,让符合条件的每一位教职工都充分能够享受到减税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