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徐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规范市属事业单位举借债务程序。
一是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必须经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属申请新借债务事项,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合理性、偿债资金来源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认证。属申请债务展期或续贷事项,要对不能如期归还原因进行说明,对展期或续贷债务后续偿还计划及还款来源作出安排。举债申请报告必须实事求是,说明事由、用途、期限、偿还计划等情况,以及本单位债务、财务状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债务用途,如项目立项资料、原有债务凭证。
(三)债务偿还方案及偿还债务责任承诺书。
(四)借款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是事业单位申请举借债务原则上实行集中审核报批制度。需要举借债务的事业单位,于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前提出下一年度举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随同部门预算“二上”报送市财政局。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举借债务的,可于每年7月、10月两次按规定程序申报。
三是事业单位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举借债务。批准额度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使用。不得以市政府、市财政局以及市主管部门有关举债额度的批复或批转文件作为举借债务的担保凭证,并申明其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
四是借的债务资金必须按申请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若改变借款用途,则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事业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债务核算,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要求和如期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