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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印发《徐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徐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3-18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开展我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推动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高校毕业生及青年通过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9〕3号)精神,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徐人社发〔2020〕26号文件,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徐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了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对象及期限、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和管理、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及资金拨付等事项。

        就业见习对象及期限: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对象为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

        2019年至2021年,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在我市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经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审核备案的在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可享受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70%的见习生活补贴,并在见习期间享有政府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按每留用1人补贴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见习补贴。

        资金拨付: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等经费经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复核无异议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由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发给见习人员及见习基地。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市本级发放,补贴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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