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二是以改革为引领、以创新为支撑,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三是体现改革成果,将实践中成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立下来,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条例》共分8章61条。就如何界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资产的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下一步各级各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做好《条例》的宣传讲解培训。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并组织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解释疑惑。二是着力抓好《条例》实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条例》,及时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办法,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是根据实际梳理清理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确保规章制度依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