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共分为八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条例》适用的范围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3.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二、《条例》明确了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
1.管理体制
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
2.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实行综合管理;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条例》明确了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
1.配置原则: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2.配置方式: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3.规范资产管理
(1)单位要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合理使用、管理资产。
(2)处置资产应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
4. 鼓励共享共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并鼓励单位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四、《条例》关于资产预算管理方面的规定
根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条例》专设一章对资产的预算管理作了规定。
1. 资产预算编制。各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2. 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条例》关于资产基础管理方面的规定
《条例》专设“基础管理”一章,对资产台账、会计核算、资产盘点、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权属登记、资产纠纷处理和信息化等做了规定,确保资产安生、完整。
1. 资产台账。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2. 资产盘点。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3. 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进行资产评估。公开出售、出租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4. 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重大变动事项,应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5. 权属登记。依法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确保权证资料齐全。
6. 资产信息化。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六、《条例》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方面的规定
1.接受人大监督;
2.下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监督;
3.强化财政监督;
4.落实审计监督;
5.完善部门监督;
6.推进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