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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6-29浏览次数: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和劳动观念,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一定报酬,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且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学工、各二级学院(部)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部)配合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审核,用人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相关制度文件,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二)配合财务处做好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做好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信息发布和录取聘用工作。

(四)指导用人部门开展岗位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

(五)配合用人部门、财务处做好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工作。

(六)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事故和经济纠纷。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  为保证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财务处集中管理、专项核算。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学生的业务培训和评优评先的奖励开支;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四)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特殊补贴或奖励。

第九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需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和用人要求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应设置在校内,学校不安排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非营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应按需设置,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学生服务等为主;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以工时定岗。学生参加岗位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的岗位工作量以具体约定为准。实行一人一岗制,同一名学生同一时期不得参加两个及以上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岗位酬金标准应当考虑工作量、工作时间和物价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原则上不低于8/小时,在岗位设置时一同确定。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和酬金标准需每学期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如学期中新增岗位,用人部门需办理报批手续,并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岗位酬金每月核发,用人部门按时上报酬金发放表,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配合做好酬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学籍在校生;

(二)身心健康,无重大疾病隐患,能胜任岗位工作;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专长;

(四)学习认真,成绩良好,考试科目无不及格情况;

(五)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要求,服从岗位管理人员安排;

(六)参加医保和校园意外险。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月度考核,月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考核合格者,酬金按标准发放;考核未达到合格者,酬金按标准的85%发放。学期内两次月度考核未达到合格者,用人部门可以要求解聘。

第十九条  学期考核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由学生本人、指导教师和用人部门领导共同参加。学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留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学期考核优秀的学生,学校按照岗位人数20%的比例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对学期考核未达到合格的学生,取消下一学期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周向用人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职。未履行手续离职的,扣发当月酬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依据《违纪学生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一)免费获得校内有关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有权参加各种和勤工助学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有权拒绝用人部门提出的协议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危险、不适合自己身心健康的各类工作,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解决纠纷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和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内容,维护学校和用人部门形象。

(三)端正工作态度,遵守安全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用人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校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录用勤工助学学生。

(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劳动培训,对学生进行工作考核。

(三)有权对违反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用人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本办法禁止学生从事的工作。

(二)保护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为学生指定指导教师,学生在指导教师的管理、教育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用人部门和学生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工作内容与时间、劳动报酬、各方权利和义务、安全责任、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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