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操行成绩和学业成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负责协调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部)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奖学金标准和评定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以各二级学院(部)学生总数(不含评定时第一学期学生和顶岗实习学生)为参评单位,各等级奖学金标准和比例如下:
特等奖学金1000元/人/学期,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的0.5%;
一等奖学金600元/人/学期,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的1%;
二等奖学金400元/人/学期,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的3%;
三等奖学金200元/人/学期,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的10%。
第五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学籍在校生(不含联合办学、校外班);
(二)爱国守法,遵章守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
(四)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操行成绩优秀。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一)受到纪律处分且未撤销的;
(二)考试作弊、缺考的;
(三)操行成绩在优秀档次以下的;
(四)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学业(含实习课)成绩、体育成绩和操行成绩具体要求:
等级 | 平均成绩 | 单科成绩 | 体育成绩 | 操行成绩 |
特等奖学金 | —— | 不低于90分 | 不低于80分 | 优秀 |
一等奖学金 | 不低于90分 | 不低于85分 | 不低于80分 | 优秀 |
二等奖学金 | 不低于85分 | 不低于80分 | 不低于80分 | 优秀 |
三等奖学金 | 不低于80分 | 不低于75分 | 不低于80分 | 优秀 |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在满足成绩要求的同时不得超出该等级名额。各等级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评定和发放程序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以院(部)领导为组长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比例确定各等级奖学金名额;
(二)依据学生成绩确定入选学生和奖学金等级;
(三)填报《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奖学金登记表》。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成绩复核工作,学工处负责无违纪处分的复核工作。对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选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名单复核后,由学工处在校内张贴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奖励。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评定结果足额、及时发放奖学金。
第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表彰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联合办学和校外班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评定发放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