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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徐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4-12-18浏览次数: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7

 徐财规〔20147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0日

 

徐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1020日印发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指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固定资产维护和修复费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

第三条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类非经营性固定资产:

(一) 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各类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仓储用房、文体场馆、活动中心等房屋,各类池、塔、罐、槽、台、桥、路、涵、墙等构筑物。

(二) 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无线电和导航设备、电子和通讯测量仪器等。

(三) 专用设备:专用于特定行业的设备。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对外投资经营性活动,不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维修资金的标准按照固定资产分类(详见附件)设定。

(一) 房屋及构筑物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下同),指本门类以下各大类资产编入部门预算的维修费用(下同)。

(二) 通用设备为2万元以上。

(三) 专用设备为4万元以上。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不安排维修资金,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在主管部门内部调剂使用。

第六条 维修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和申报维修项目和维修资金预算;必要时应提供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第七条 列入部门预算的维修资金应按照固定资产具体维修项目进行编制,工程维修项目应编制工程量清单,非工程维修项目应明确资产维修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为统一定额标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成本,做到预算编制公平合理,维修项目工程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预算编制。单位自身具有项目预算编制能力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自行编制工程维修项目预算,并报市财政局评审。具体编审办法按《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徐财建〔2014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维修资金预算的申报

单位每年度九月份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申报维修资金预算;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9132号)规定,纳入权属集中管理实行统一维修的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材料应包含项目申报说明、具体维修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内容、工程概算(或维修费用)、资金来源、施工(或维修)的特殊要求等。

第十条 维修资金预算的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对项目实地勘察,审核资金来源,同时对单位提供的自筹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市财政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库。经人代会批准列入项目库中的工程维修项目,采取“以编代审”的方式核定预算。所编制的预算作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最高控制价。项目预算未批复前,单位不得办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支付

维修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招标或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预留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由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市财政局拨付质保金。维修企业不能提供合规纳税发票的,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工程维修项目竣工决算

工程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申请项目结算(决算)评审。项目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位不得从中列支其他费用;确需列支相关费用的,应事先列入维修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维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凡依法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照“进场交易”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单项工程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不足招标规模标准的,实行合并招标;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维修项目实施的管理

市财政局对工程维修资金数额较大、工程较为复杂的项目实行建设过程的跟踪评审,按照《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阶段跟踪评审实施意见》(另行制定)办理。建设过程中调整项目内容、增加项目工程量的,应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项目监理招标库,通过招标选择3-5家监理机构负责项目监理。维修项目由主管部门从监理机构招标库中委派监理机构。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跟踪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绩效目标建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维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市属各区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11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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