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徐财规〔2015〕1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2014〕172号)的要求,为确保公物仓管理制度顺利推行,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规程》,请贯彻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2015年1月6日
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物仓管理制度顺利推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主要包括:资产接收和采购、资产使用、仓储管理、资产处置、会计核算等事项。
第三条 市财政局设立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市公物仓”),具体承办公物仓管理事务。
第二章 资产接收和采购
第四条 资产接收工作
(一)接收资产的分类: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五类。
(二)接收资产的验收。各单位移交资产时,市公物仓根据市财政局对资产处置的批复,对照移交单位填制的《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移交资产清单》(附件1)及上缴资产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权属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组织验收。经验收无误后,向移交单位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附件2)作为记账凭证,并在移交单位提供的《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移交资产清单》上加盖“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专用章”。
(三)罚没及收缴的资产。属于一般性资产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在案件结束后及时造册移交市公物仓;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按照《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处理。
第五条 资产采购工作
(一)采购资产的范围:市公物仓负责用于临时机构和大型活动等调配使用资产,以及利用公物仓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配送资产的集中采购。
(二)采购资产的管理:市公物仓资产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配送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资产采购工作。
第六条 入库手续。根据移交和采购清单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手续办理分为集中保管、委托保管和移交单位保管三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集中保管。公物仓要根据自身仓储条件,最大限度的拓展集中仓储管理工作,集中保管资产在办理验收后,直接分类入库。
(二)委托保管。市公物仓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资产,可提出委托指定单位保管的意见,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市公物仓与受托保管单位签订代保管协议,组织资产验收后,办理委托保管资产的入库手续。
(三)移交单位保管。对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需要再安装或运送(市区以外)成本较高的资产,市公物仓提出移交单位保管的意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与移交单位签订代保管协议,组织资产验收后,办理委托保管资产的入库手续。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七条 调出。根据市财政局资产调拨通知,由市公物仓填写《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配送)单》(附件3),保管单位凭《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出库单》(附件4)办理出库手续;调入单位根据《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配送)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借用。由使用单位提出借用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市公物仓填写《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附件5),保管单位凭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
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市公物仓与原《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核对无误后,填写《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移交资产清单》,保管单位办理入库手续。对借用资产丢失、损毁的,由借用单位赔偿。
第九条 对于逾期未上缴和未归还的资产,市公物仓应及时进行催收,逾期30日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十条 实物管理。市公物仓对仓储资产实行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保证仓内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账卡管理。市公物仓按规定设置仓储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资产登记簿按使用状态分为库存资产登记簿和外借资产登记簿。资产登记簿按增减日期序时登记,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卡片应记载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购置日期、价值等详细资料,一物一卡。
第十二条 清查盘点。市公物仓要对仓储资产按月与保管单位对账;每年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由市公物仓和保管单位组成盘点小组,盘点和填制公物仓资产盘点明细表,清点实物并对账;清查盘点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财政局。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对非正常短缺、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市公物仓要在定期盘点的基础上,对需要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及捐赠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市公物仓处置资产,需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处置申请及有关资料,包括:《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6),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废、毁损资产应提供资产使用年限和相关情况说明;盘亏资产应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失窃应提供情况说明和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市公物仓负责处置资产的清点,进行账务核销;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出具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后进场交易,组织处置收入收缴等具体工作。
公物仓资产处置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业务主管据此填写出库单,仓储单位凭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
对行政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集中上缴的报废资产,及时办理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市公物仓应单独设立公物仓资产会计账簿,专项登记、核算仓储资产。公物仓资产设置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价值管理,建立总账和明细账进行价值核算,建立明细账和卡片进行价值和数量控制,随时掌握各类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分布和使用状况。
第十七条 市公物仓应根据公物仓实际存储资产,按照资产状态设置“库存资产、外借资产、处置资产”等台帐。
第十八条 公物仓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资产移交单位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等);如无相关凭证,入账价值按评估值入账。
第七章 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市公物仓负责建立资产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按月编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盘点明细表》(附件7)和《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库存资产报表》(附件8),对公物仓资产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按市财政局要求,将市公物仓资产管理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推进市公物仓信息化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属各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6日起执行。